建平县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相关规定的通告
为有效防止因燃放烟花爆竹而引发的火灾和人身伤亡事故发生,减少城市噪音和环境污染,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规定及《建平县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现将建平县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相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限制燃放区域和时间
(一)限制燃放区域
1.红山街道办事处:所有行政管辖区域。
2.叶柏寿街道办事处:所有行政管辖区域。
3.铁南街道办事处:所有行政管辖区域。
4.万寿街道办事处:启工社区、城关社区、西村行政管辖区
(二)限制燃放时间
上述区域实行烟花爆竹限时燃放,即:在每年农历腊月二十三至次年农历二月初二期间(即春节期间)可以燃放烟花爆竹,但不得在本通报第二条规定的禁止燃放的场所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自农历二月初三开始至农历腊月二十二日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县城该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
二、燃放烟花爆竹在遵照本规定所定时间、 区域的同时,还禁止在下列场所和区域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档案馆;
(二)重要军事区域;
(三)党政机关办公区、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养老院、福利院、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电信、邮政、金融等单位;
(四)水、电、燃气、热力供应设施及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火车站、客(货)运站、主次干道、桥梁(含立交桥、过街天桥)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六)生产、充装、销售、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及周边安全距离 100 米范围内;
(七)集贸市场、商场、宾馆、超市、影(剧)院、歌舞厅等人员密集场所;
(八)重点工程施工现场;
(九)房屋走廊、楼道、屋顶、阳台、窗口;
(十)10层以上或高于24米的建筑物安全距离25米范围内;
(十一)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或高层建筑,未经物业公司划定、同意的燃放区域;
三、燃放烟花爆竹,应当按照燃放说明燃放,不得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进行燃放。
非专业燃放单位的资质人员燃放烟花爆竹的,只允许燃放使用绿色字体注明“个人燃放”字样包装标志的产品。
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燃放后应及时清扫燃放现场的遗留物。
四、重大庆典活动和重要节日需要举办焰火晚会的,主办单位须经朝阳市公安局批准后方可举办。
五、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或者燃放烟花爆竹行为扰乱了公共场所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行政拘留、罚款等处罚。
建平县公安局
2024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