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无照经营行为的提醒告诫书

2025-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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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县广大经营者和房屋所有人: 

 

为进一步规范市场经营秩序,严厉打击无照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对无照经营行为有关事项提醒告诫如下:

 

一、禁止无照经营

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照经营。请无照经营者主动停止无照经营行为,并及时办理营业执照,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对逾期未办理相关手续仍然非法从事经营活动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据法律法规依法予以查处。

 

二、禁止向无照者提供条件

请房屋所有人勿将房屋出租用于无照经营活动。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明知属于无照经营而为经营者提供经营场所,或者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查处。

 

本提醒告诫书发出后,全县广大经营者和房屋所有人要积极开展自查整改,进一步规范经营行为及房屋管理。告诫后仍存在上述违法行为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进行查处。

 

欢迎广大人民群众积极通过拨打12345、12315热线,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无照经营行为,共同维护社会安全稳定和市场经济秩序。

 

建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