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纪学习教育】第67课 严守组织原则 规范参加活动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对搞非组织活动行为列出负面清单,作出处分规定。
(一)违规组织、参加乡友会。《条例》第八十二条规定,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处分。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总政治部2002年4月印发《关于领导干部不得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组织的通知》,明确领导干部不得参加自发成立(未经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老乡、校友、战友之间的各种联谊会之类的组织,不得担当这类联谊会的发起人和组织者,不得在这类联谊会中担任相应职务;领导干部参加老乡、校友、战友之间的各种联谊类活动,不得借机编织“关系网”,搞亲亲疏疏,团团伙伙,更不得有“结盟”“金兰结义”等行为。同时,明确党员领导干部违反上述规定的,党组织要及时进行批评教育,促其改正;对违背组织原则,情节严重的,要给予党纪处分。
执纪监督中发现,一些党员领导干部热衷于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组织,编织“关系网”,拉“小圈子”,搞非组织活动,在党员群众中产生不良影响,必须对这类行为予以纠正。
(二)搞拉票、助选、干扰选举活动。《条例》第八十三条分两款对此作出规定。本条是针对“七个有之”中的“搞收买人心、拉动选票的有之”问题作出的处分规定。
第一款规定,搞拉票、助选、干扰选举活动的,给予相应处分。该款分项规定了三种情形,分别是: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党内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在法律规定的投票、选举活动中违背组织原则搞非组织活动,组织、怂恿、诱使他人投票、表决;在选举中进行其他违反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有关章程活动。党内选举是党内政治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规定,党内选举必须体现选举人意志,坚决防止和查处拉票贿选等行为。在选举活动中搞非组织活动,干扰选举人表达选举意愿,侵犯其他被选举人权益,侵蚀党内政治文化,在党员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对这类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必须予以坚决惩治。
第二款规定,搞有组织的拉票贿选,或者用公款拉票贿选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相较于第一款规定的拉票、助选、干扰选举等活动,搞有组织的拉票贿选或者用公款拉票贿选行为,对党的纪律和党员权利的破坏更为严重,影响更为恶劣,因此对此类行为应当在第一款规定的处分基础上予以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严肃查处湖南衡阳破坏选举案、四川南充拉票贿选案、辽宁拉票贿选案等破坏党内选举制度和人大选举制度的重大案件,充分体现了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坚决惩治腐败、勇于自我革命的鲜明态度,有力维护了党纪国法的权威和尊严,得到广大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的衷心拥护和支持。拉票贿选等干扰选举活动的行为直接冲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危害党的政治生态,损害党的形象,必须以严明的纪律持之以恒加以整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