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平县盗采矿产资源线索举报奖励办法

2024-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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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全县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依法严厉打击和整治盗采矿产资源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盗采矿产资源线索可通过以下途径举报:

(一)拨打县自然资源部门举报电话:13470292615或公安机关报警电话:110;

(二)通过信件或直接向自然资源部门或公安机关举报;

(三)通过其他有效方式举报。

 

第二条 盗采矿产资源线索举报对象包括:

(一)无证勘查、无证开采、越界开采、不按批准方式或矿种开采、以探代采、以各种工程名义非法开采、非法盗采等行为的实施者;

(二)上述行为的组织者、实际控制人;

(三)上述行为的“保护伞” 。

 

第三条 举报线索查证属实,应当及时予以评定。对举报人酌情给予1000— 20000元人民币的奖励。

 

第四条 奖励举报线索应为发生在本县区域且相关部门尚未掌握的案件线索。同一线索奖励最先举报人,多人共同举报按一案奖励。新闻媒体公开披露矿产资源违法行为,事先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或举报的, 符合本奖励规定。

 

第五条 举报可以公开或匿名方式进行。受理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举报人个人信息和举报内容。

 

第六条 对举报线索不予受理、受理后未及时处理的,举报人可向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机关举报。

 

第七条 奖励部门工作人员实施举报奖励过程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政务处分;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 本办法由县公安局、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建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