冬春救助政策

2024-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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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自然灾害造成的农作物、房屋受灾,导致家庭困难的可以申请冬春救助。冬春救助始于民政部门,于2019年划转到应急管理部门。

 

按照“专款专用、重点使用、无偿使用”的原则,确定救助对象和救灾款物。优先做好受灾的低保户、分散供养五保户、重度残疾人家庭等受灾人员的救助,切实帮助受灾人员特别是没有自救能力人员解决冬寒春荒期间口粮、衣被、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救助对象由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者村民小组提名,经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村范围内公示(7天或以上);无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乡镇场街审批。乡镇场街要结合实施救助情况填写《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政府救助人口台账》,台账纸质版和银行流水经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政府公章后报送至县应急管理局存档。

 

根据《辽宁省受灾人员生活救助指导标准》,乡镇场街要根据需救助人员因灾造成农作物减产绝收、致伤致残等情况实行分类救助。根据本级冬春救助实际情况,结合上级下拨和本级筹集的救灾款物总量、受灾人员困难程度、需救助总人数和需救助家庭人口数等因素实施救助,每人不得低于90元。

 

冬春救助实行现金救助。县应急管理局结合上级拨付资金和本级财政安排,按照各乡镇场街受灾及受灾人员需救助等情况,制定资金分配方案。乡镇场街要认真做好救灾资金发放情况公示工作,要在收到冬春救助资金15个工作日内将冬春救灾资金发放到救助对象手中。冬春救灾资金应采用涉农资金“一卡(折)通”形式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