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常态化开展县城区停车秩序治理行动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县城区静态停车秩序管理,提升城市形象,改善交通环境,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影响城市交通和市容市貌的停车乱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朝阳市城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建平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建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即日起在县城区范围内常态化开展静态停车秩序专项整治工作,对机动车、非机动车乱停乱放、占用盲道、占用消防通道、占用绿化带等违法停车行为以及僵尸车、商家私自占用停车位等违法行为开展集中整治,确保城区内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规范有序,创造良好道路交通环境。现将有关要求通告如下:
严格遵守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管理规定,按照入位、顺向、头齐的规定停放车辆。
(一)非机动车、摩托车停放要求:
1.非机动车、摩托车在专用车位停放;
2.非机动车、摩托车车头朝向按照停车泊位的箭头指示停放;
3.没有箭头指示的统一将车头朝向行车道,有序停放;
4.不得在停车泊位以外的地点停放。
(二)机动车停放要求:
1.机动车要在机动车停车泊位内停放;
2.机动车按照停车泊位的箭头指示,有序停放;
3.路内停车泊位一律顺向停车,不得逆向停车;
4.停车时不挤占相邻车位,不得压线停车,不得一车占两位;
5.不得在停车泊位以外的地点停放车辆。
二、严禁私设、私占停车位,严禁在停车位上擅自设置障碍物;不得将废弃的机动车在道路、广场、绿地等公共区域停放;严禁长时间占用公共区域利用机动车实施出售、仓储、商业宣传等各类行为。对存在上述情形的违规车辆,一经发现,公安交警部门与城管执法部门将依法予以拖移、清理。
三、负有“门前四包”责任的临街企事业单位、工商业户,要加强责任区内停车管理,确保责任区内机动车、非机动车有序停放。
请广大机动车、非机动车驾驶人予以理解、支持和配合,自觉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做到文明规范停车,共同创造文明有序的交通环境。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对影响道路通行的,一律采取拖移措施;对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平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建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4年7月29日